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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佛州学校枪击案了解, 美国警察没有保护平民的义务!!!!!!!!!!!!!

2018-02-25 顾颖琼博士说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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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过去的几十年的不断教育中,中国人民群众往往认为警察应该是“人民的警察”,简而言之,就是警察的职责就是应该保护人民。很多接受过这样教育的中国人来到美国后,往往会被美国警察的行为惊诧。其实在美国,警察的职责更多的是执法机构的暴力工具而非救护帮助任何公民。如果能理解这一点就能理解佛州枪击案警察袖手旁观背后的逻辑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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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n报道,原来枪击时,学校外面有4个警察!都没进去。那么学生死的冤枉吗?

警察当然没有任何义务救护帮助任何公民。这在美国最高法院的著名的华盛顿判例中已经明确表明的,警察只 41 36079 41 14939 0 0 1987 0 0:00:18 0:00:07 0:00:11 3051是对雇佣自己的政府部门有行政方面的义务,警察没有任何保护公民的义务。


看美国宪法原文:

the duty to provide public services is owed to the public at large, and, absent a speci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olice and an individual, no specific legal duty exists


冲进去不是警察的事情,警察平常刻苦训练的就是如何克服想要冲进去的冲动
,保持冷静按照流程办事。客观的说,那个王彼得就是没受过职业训练,做事就很显得业余。现实点说,警察最终是会制止犯罪的,在保证他们自己安全的前提下。至于犯罪的过程中死了一个平民还是一百个平民,关警察屁事。


确实没有任何义务。即便警察什么都不做,他们可以被道德谴责,但是他们没有任何法律上的义务去救人。最多是有人为此丢工作(都不一定),政府或警察个人没有任何责任。这在美国是被多个案例证明的。打到最高法院的案例都有不少。就像有人提到的,最高法院的终审判决就是,Police Have No Duty to Protect the General Public【警察没有责任保护大众】

其中,有一个特别令人同情的案子是Warren v. District of Columbia,歹徒强奸的时候,被害人的两个室友打了911至少两次,dispatcher确认了会有警察来,警察就是不出现,最终导致三人被性虐待了十几个小时,最后政府和警察一点责任都没有。

这个案子当时闹得很大,佛罗里达的人民估计也知道这个案子。这不是跟那次被摩托党围攻的路虎男一样,打了200多个911居然一个警察都没出现。看来美国电影里描述的很真实,警察都是在事情已经平息了才开着警车呼啸而来的,只是在现实中没有电影里的超级大英雄出现。


以下案例来自来自网络:


在中国人圈中对枪支问题的讨论里,最常见的控枪论点就在于个人持枪的不确定性。控枪/禁枪观点拥有者认为应该对枪支进行严格管制,将失控范围减少到少数经过训练的执法者手中,这样才能使得随机性大规模枪击概率降低同时使得武力仍能够保护大多数人。


这种观点持有者搞错了一件事情:警察权责的界定范围。 即警察权力和警察责任的相对应关系。如果我告诉你,美国警察在有第一时间基于他自身判断剥夺你生命的权力的同时,却没有在你生命受到威胁时对你进行任何保护的义务时,你会怎么想? 绝大多数中国人第一反应都会是你在开玩笑。


这是由美国最高法院从1981年来通过一系列法案确定的原则。由于最高法院的这一界定,导致了美国各州的自卫权下放和公民持枪权的极大增加。这一系列案件中的两个很著名的案件: 1981年沃伦对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案(Warren v. District of Columbia; 444 A.2d. 1, D.C. Ct. of Ap. 1981) 和2005年石城镇对冈萨雷斯案 (Castle Rock v. Gonzales, 545 U.S. 748 (2005)) 通过这两个案件,最高法院明确表示美国警察对任何公民不具备直接保护责任。


先额外介绍一个背景就是实际上和大多数人印象不同,1980年代的美国对个人在公共场合的持枪(right of carry,注意,不是拥有枪支) 是十分忌讳的。上到立法者,下到平民都认为持枪保护公民是警察的责任。因此那个时期美国绝大多数州都是立法禁止个人在公共场合公开或隐蔽持枪,或者有很多限制。


下图是1986年(美国各州对持枪权的限制)


图中红色的是完全不允许公民公开场合隐蔽/公开持枪,黄色是可能允许但需要由执法机构选择性批准,蓝色是一旦通过考试,那么就可以获得许可,绿色是完全不限制,无需任何证件可以公开/隐蔽持枪。


从上图我们可以看到即使在1986年,禁枪/控枪州比例是 41:9,更远的1980年是46:4.  那么是什么改变了这一切? 让我们从1975年的某个周日清晨的华盛顿特区开始看起。



与此同时,Carolyn Warren 和 Joan Taliaferro从窗户爬上屋顶等待警察的到来。在那里,他们亲眼看到一名警察开车路经他们的房子,但根本没有停下来,他甚至没有头伸出来看看房子的前后就走了。第二个警察来了,敲了敲公寓的门,在没听到任何回复后也直接离开了。0633分,他们在到达五分钟后没有做任何确认房子内部的安全措施就都走了。



三名女性不服,上诉到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庭。 在经过上诉法庭7名法官讨论后,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在1981年以4-3的票数的肯定了下级法庭的判决。 同年,最高法院对本案上诉不予受理(代表了最高法院的态度)


由于哥伦比亚上诉法庭是联邦高级法庭,其案例宣判覆盖全美国。(不同于区域的巡回法庭,仅限于数州)本案震动全美。 从此美国案例法开创了警方与普通公民之间不存在任何具体的法律义务的先例。


自此以后,全美各州立法机构开始全面下放公民自卫权。 无论是民主党的蓝州还是共和党的红州,自卫权和公开持枪权开始全面放开。 就地自卫(stand your ground) 城堡法案(castle law)开始全面取代强制撤退(duty of retreat) 而公民的隐蔽/公开持枪也纷纷放开。 截止2000年,情况变成了这样:

让我们复习一下:图中红色的是完全不允许公民公开场合隐蔽/公开持枪,黄色是可能允许但需要由执法机构选择性批准,蓝色是一旦通过考试,那么就可以获得许可,绿色是完全不限制,无需任何证件可以公开/隐蔽持枪。


在2000年,禁枪和控枪州是19个,开放个人公开/隐蔽持枪州 31个,完全无限制州仍然只有1个。


虽然一直在节节败退,控枪人士仍然有希望,因为最高法院对1981案例只是不予受理的表态,而一旦表态,则仍然可以推翻下级法院判决。那么他们仍然有翻盘的可能。 最高法院没让他们多等。2005年石城镇对冈萨雷斯案 (Castle Rock v. Gonzales, 545 U.S. 748 (2005))给了其致命的一击。


比起上面案子的跌宕起伏,这个案子十分直接了当


科罗拉多州石城镇居民Jessica Lenahan-Gonzales和他丈夫Simon在1999年办理离婚手续。但是她丈夫一直在非法跟踪和试图控制她,为了保护自身安全,Jessica 向法庭于1999年6月4日申请了禁止令。 法庭禁止令中明确表示,他在合法探视以外必须离Jessica和她四个孩子(其中儿子 Jesse不是Simon亲生孩子,而三名女儿Rebecca, Katherine, 和 Leslie是)100码以外(大概91米)。 6月22下午5点15分,Simon 突然闯入并劫持了三个女儿。 于是Jessica 在当日 晚7:30分,8:30分,10点10分,和23日凌晨12:15分屡次报警,并亲自在23日凌晨12:40分到了警局报警。 但是由于她原来曾经很善良的允许Simon在不同时间探视过孩子,警察无动于衷。 凌晨3:20分,Simon出现在石城镇警局门口,携带了枪支来追杀Jessica并主动向警察开火。 在交火中他寡不敌众的被警察乱枪打死,在他的车里发现了三名女孩的尸体。 根据法医检查,他恰恰是在进入警局之前杀死的她们。


悲痛欲绝的Jessica Lenahan-Gonzales 将石城镇警方与和她交谈过的三名警官告上法庭, 根据联邦法律42 U.S.C. §1983,她认为 警方“未能适当地执行对限制令侵权投诉作出回应。” 但是地区法院在讨论后根据1981年案件先例提出了此案流案(不予起诉)的动议并获得了批准。 愤怒的Jessica随即上诉科罗拉多州丹佛市第十巡回法庭。该法院的一个小组在讨论后驳回了Jessica的实体性正当程序要求(即结果是否正义判断),同时确认三名警官有职业豁免权,因此不能被起诉。 但巡回法院认为在此过程中石城镇警方对禁止令执行有程序性不正当; 因此Jessica可以部分胜诉。 此决定在巡回法院全体法官复审后得出了同样的结论。因此石城镇警方对三名女孩子的死有责任。 石城镇警方不服,反向上诉到最高法院。


2005年6月27日,最高法院以8比1的悬殊比分推翻了第十巡回法院的判决,并恢复了地区法院的判决。由法官安东宁. 斯卡利亚大法官(对就是刚去世那位)为首的多数意见认为,根据科罗拉多州法律来看,禁止令执行是没有警方强制性的; 它不会产生类似of Board of Regents of State Colleges v. Roth案例中一个受保护的权利范围。 即使有一个受保护的个人权利禁止令正在执行过程中收到了侵害,从法理来看这种侵害也是对法律本身而不是个人的价值,因而也不能算作生命财产保护的正当程序条款。。。这些话说的可能有些绕,这里小O简化一下:就是禁止令是个法律命令,其意义在于如果侵犯后要受到法律的惩罚。这里的惩罚基础在于对法律的破坏而不是个人的伤害。 警方没有在这个禁止令被破坏途中进行干预的义务,但是有在这个破坏后把对方绳之以法的义务。 由于jesscia和警方在发现Simon杀死女孩尸体前都不能确定这个禁止令的破坏程度。 所以警察没有任何责任去管可能产生的伤害。而当事者Simon已死,所以这个追责已经可以停止。  至于在破坏这个禁止令产生的生命财产伤害,对不起,你自己倒霉吧。


通过这一案例,美国最高法院最终确认了“警察在提供警察服务时不对任何一名公民有任何公共责任规定下的具体责任(the police do not owe a specific duty to provide police services to citizens based on the public duty doctrine.)这一原则。


换句话说,警察在执行任务中如果认为公民是威胁,其拥有第一时间内根据自身判断剥夺生命的权力,但同时他拥有不对任何公民受到侵害时具体保护的豁免。 警察的职业叫做执法(law enforcement) 即保证破坏法律后的追诉责任,但是对具体的侵害则没有任何保护的义务。


实际上刚刚发生的奥兰多案也是如此。 在凶犯数目不明下,奥兰多警方等了3个多小时才采取行动。 最后造成百余人伤亡。 而凶犯只有一个。 无论死亡者是被凶犯还是警察打死的,他都是活该。 因为他仅仅是执法活动中的附属伤害(collateral damage).


在05年最高法院案例之后,禁枪/控枪群体彻底失败

随着2013年最后一个完全禁止公民公开/隐蔽持枪州—伊利诺伊(对奥巴马大统领的故乡)的彻底沦陷,美国不在有任何一周禁止公民公开/隐蔽持枪进行自卫。 截止2016年,美国对枪支完全不限制的州(不需任何证件即可公开/隐蔽持枪)有10个,资质合格后可以持枪州有32个,限枪州8个,禁枪州 0.  美国拥枪派 V 禁枪派 42:8 比起1986年的9:41来实现了完全的逆转。

其中30个州是无任何限制的公开持枪州(图绿色) 15个州(土色)允许公民考证以后公开携带。 不允许公开携带州5个(但允许考证后隐蔽携带)


当你了解了这些后,是不是应该自问一下? 在美国这个罕见的警察对公民没有防卫义务且自卫权下放的国家,当我遇到侵害时候,我应该等待警察,还是应该拥有一把枪自卫?


如果你能明白这点,你就不难了解,美国为什么无法禁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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